关于美协

中国美协章程

中国艺术家协会章程

中国艺术家协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2024年1月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艺术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国各民族艺术家和艺术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艺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艺术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国艺术家协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中国艺术家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引,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七个着力”凝心聚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广泛团结、动员全国各民族艺术家和艺术工作者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赓续中华文脉,致力于繁荣我国社会主义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坚定历史自信、增强文化自觉、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展现新气象新作为,以强烈的历史主动精神,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  中国艺术家协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聚焦“做人的工作”这一任务,密切联系、团结引导广大艺术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五条  中国艺术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中国艺术家协会对团体会员、艺术工作者和新的艺术组织、新的艺术群体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发挥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览展示、先进典型推介、文艺评奖评论、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对艺术工作者的组织、管理、服务、维权作用,切实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第七条  中国艺术家协会积极加强对艺术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不断增强艺术领域的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加强艺术队伍建设,繁荣发展艺术事业。

第八条  中国艺术家协会积极加强艺术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和艺术界行风建设,引导艺术工作者爱国、为民、崇德、尚艺,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艺术工作者自律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艺术工作者。

第九条  中国艺术家协会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完善对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艺委会委员、会员等进行培训的机制。加大对艺术领域领军人物、新的艺术群体拔尖人才、中青年艺术骨干和基层优秀艺术工作者的培养力度,完善对终身成就艺术家、杰出艺术人才、德艺双馨会员、先进团体会员等表彰奖励制度。

第十条  中国艺术家协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艺术工作的中心环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艺术创新,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不断推出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艺术作品,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

第十一条  中国艺术家协会重视学术建设和理论评论工作,尤其是事关艺术事业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的研究。重视本会的信息化和媒体建设,更好地宣传艺术创作、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与成果,以及本会和所属各团体会员的工作。

第十二条  中国艺术家协会组织中国艺术奖等评奖、展览活动,建立体现中华美学精神的艺术评价标准体系和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和监管机制,提高中国艺术奖及其他展览的权威性、公信力和影响力,强化中国艺术奖及其他展览的导向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  中国艺术家协会坚持重心下移、延伸手臂,密切联系基层一线艺术工作者,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艺术活动,推广和普及艺术艺术。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艺术志愿服务水平和质量,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四条  中国艺术家协会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求,尊重、扶持全国各地区各民族艺术传统和特色,培养少数民族艺术家和艺术工作者,促进各民族艺术事业的共同发展,加强各民族之间的艺术交流,巩固和扩大全国各民族艺术家和艺术工作者的大团结。

第十五条  中国艺术家协会着力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艺术组织和艺术界人士的联系、交流与合作,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十六条  中国艺术家协会积极开展民间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扩大同海外艺术家的友好往来,增强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为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推动中华文化更好走向世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人类文明交流互鉴作出贡献。

第十七条  中国艺术家协会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丰富维权服务手段,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艺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为艺术工作者包括新的艺术群体提供维权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中国艺术家协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艺术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九条  中国艺术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二十条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家协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艺术家协会为中国艺术家协会团体会员。全国性的产(行)业艺术家协会和全国性艺术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并经中国艺术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中国艺术家协会团体会员。军队中的中国艺术家协会个人会员集体参加中国艺术家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和工作,视同于中国艺术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十一条  中国艺术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艺术家协会章程,执行中国艺术家协会的决议,完成中国艺术家协会交办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荐其会员加入中国艺术家协会,推选中国艺术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推荐中国艺术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参与中国艺术家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对中国艺术家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中国艺术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中国艺术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中国艺术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艺术创作、理论研究、专业教育、新闻出版、组织管理等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中国艺术家协会章程,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经所在的团体会员单位或有关部门审核、推荐,经中国艺术家协会驻会领导机构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中国艺术家协会个人会员。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艺术家和艺术工作者,符合入会条件,赞成中国艺术家协会章程,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中国文联香港会员总会、澳门文化界联合总会推荐,并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审核同意,由中国艺术家协会驻会领导机构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成为中国艺术家协会个人会员。

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艺术家和艺术工作者,赞成中国艺术家协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中国艺术家协会驻会领导机构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成为中国艺术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三条  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个人会员入会细则,经中国艺术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中国艺术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艺术家协会章程,执行中国艺术家协会决议,维护中国艺术家协会权益,完成中国艺术家协会交办的任务,接受中国艺术家协会业务指导,向中国艺术家协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艺术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参加中国艺术家协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按期缴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中国艺术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个人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二十五条  个人会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违反本章程及《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中国艺术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等失德失范行为的,经驻会领导机构研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提醒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会籍或取消其个人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为我国艺术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士,经中国艺术家协会主席团审批,可授予其荣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七条  中国艺术家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艺术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艺术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职责:讨论并决定中国艺术家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中国艺术家协会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中国艺术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中国艺术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单位推举产生,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作为中国艺术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

第二十九条  中国艺术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推选后提名,提交中国艺术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其理事资格应由所在团体及时推举新任负责人更替,并报中国艺术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理事会的职责:执行中国艺术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中国艺术家协会工作报告;选举中国艺术家协会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中国艺术家协会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中国艺术家协会主席团。

主席团的职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听取和审议中国艺术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中国艺术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协会主席团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中国艺术家协会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国艺术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不定期举行,由中国艺术家协会主席团召集。中国艺术家协会主席团会议由协会主席或协会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三十二条  中国艺术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中国艺术家协会建设、发展和中国艺术事业积极参与和奉献的责任,实施履职考核机制。

第三十三条  中国艺术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各专业艺术委员会,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艺术委员会在艺术领域中的团结引领、创作引领、学术引领、价值引领作用,推动艺术行业建设和艺术事业发展。对艺委会成员实施履职考核机制。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章程及《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中国艺术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或履职考核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按照相关程序,视情节轻重,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国艺术家协会的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捐赠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中国艺术家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中国艺术家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中国艺术家协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中国艺术家协会简称中国美协。中国艺术家协会的英文名称是“CHINA ARTISTS ASSOCIATION”,缩写为“CAA”,会址设在北京。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艺术家协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中国艺术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